2000年,广州市某机械厂员工小张,因工受伤被评为五级伤残。2003年12月,小张与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工厂终止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在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工厂支付小张一次性工伤辞退费75 000元,计算标准按受工伤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 500元计算,支付五十个月工资,并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了调解书。
后小张通过咨询律师得知,一次性辞退費的支付,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小张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应以2002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 800元计算支付五十个月工资,即应为90000元。因赔偿所得相差太大,小张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反悔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的差额15 000元。
请问,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小张是否可以对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反悔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