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夫渔具生产公司向美国某销售商出口了一批“渔夫牌”钓鱼用具,双方签订了一份FOB上海买卖合同。当美国销售商在美国出售这种产品时,当地的一家生产水上运动器材的公司H提出,“渔夫”是他们公司多年使用的注册商标,要求销售商立即停止出售“渔夫”牌钓鱼用具,并声称如果不停止出售,将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销售商认为钓鱼用具和水上运动器材不属于同类货物,自己销售的产品没有侵犯H公司的商标权,因此继续进行产品的销售。H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此时,销售商只好马上传真中国公司,由于遭到侵权诉讼,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把所有未售出货物退回卖方。(注: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