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品牌空调100台,每台价格均是3000元。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没有能够按照公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物,延时了一年后,最终在D地交付。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了纠纷。
时隔一年,购买的空调出现了问题,不再制冷且耗电量受巨大。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前来维修。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若在产品安装或后期使用过程中发生纠纷,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乙公司没有修好空调。双方发生争议,故甲公司再次向B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解除合同。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乙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分立为新的乙公司和丙公司。B地法院不知情,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