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农公司以CIF青岛USD650/吨进口杀虫剂(监管条件:AS)20吨,货物与2010年12月10日载运进境,同日该公司向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海关审核单证时,决定对货物进行查验,提取货样送检。
2011年1月15日,经鉴定,认定送检货样品位滴滴涕,黄岛海关立案调查后,认定豫农公司申报不实,但并非主观故意,据此作相应处理决定,但是豫农公司对海关的处理决定不服。
[多选题]
(1)
2010年12月10日申报进口杀虫剂时,向海关递交单证有: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C.进口货物报关单
D.进口兽药通关单
[多选题]
(2)
海关查验货物时,豫农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
A.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货物,并拆包装
B.协助海关提取货样
C.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仓单”
D.在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单选题]
(3)
针对豫农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海关;
A.认定为违规行为,责令货物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B.认定为违法行为,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C.认定为走私行为,没收货物,可处货物等值以下罚款
D.向认定为走私行为,没收货物,可出100万元以下罚款
[多选题]
(4)
豫农公司对海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
A.向黄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B.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C.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D.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